2019-07-23 18:39:03 作者: 来源:人民网 阅读数:396
7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河长湖长制”立法,通过法规保护河流湖泊的生命健康。
宁夏全区目前流域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有406条(含排水沟),总长度10120公里;常年水面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湖泊30个,面积约267平方公里;全区各地还零星分布着百余个1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
如何让这些奔流不息的河流绿水长流,让宁夏人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永续健康,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以往,河流、湖泊的保护治理,往往被看作是水利、河道等部门的事,只是‘一个方面的工作’,在一些人眼里甚至还‘算不上紧要工作’。建立河长制之后,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领衔管河管湖,让人们更清晰地意识到,河流、湖泊的保护治理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它不仅重要,而且重大,某种程度上具有全局意义。这次出台的《条例》从法规的角度,对这些工作进行了强化。”宁夏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彦宁告诉记者,《条例》中明确了河湖管理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动态管理、河湖生态评估等制度措施,确立了部门联合执法、实行河湖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和激励问责制度。
河湖管理保护不再九龙治水
以往行政监管部门众多,但遇到实际问题却又互相推诿扯皮,为防止九龙治水的弊端出现,《条例》明确规定,宁夏河湖管理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将河湖管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条例》中明确规定,对河湖取水、用水、排水等行为今后不能再“任性”,而是由河湖所在地的政府水行政部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河湖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自治区政府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城和行业。”姚文明委员说,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关于河湖管理的职责划分是争议的焦点,最终《条例》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
建立四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
根据《条例》,宁夏实施河长湖长制,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各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河长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湖长制各项工作。
河长湖长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条例》还规定,自治区建立河长湖长制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查等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河长湖长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这一条也非常重要,防止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赵耐香委员告诉记者。
《条例》还规定,河长湖长不履行职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河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责。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不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
将建立河湖生态评估制度
为了防止河流跨行政区域出现“两不管”现象,《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自治区政府应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公安、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对河湖实行动态监管,河湖跨行政区域的,应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界线,确保河湖相邻水域的管理保护相互衔接。
《条例》还规定,自治区将实施统一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标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公布,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自治区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严格管控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同时,根据河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
根据《条例》,自治区将建立河湖生态评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评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湖生态评估结果作为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的依据。
“河流湖泊不仅是我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重要载体,而且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宁夏水利厅负责人说,《条例》的出台,落实了绿色发展理念,必将对推进宁夏生态文明建设,使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法律化、规范化发挥重要作用。(记者 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