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 17:09:02 作者: 来源:人民网 阅读数:526
7月1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苗迎春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一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苗迎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丽萍等9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
该案是一起新闻从业人员依托电视台记者身份,利用新闻采访权、监督权,有组织地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三个特点:
“软暴力”手段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惯用手段
从2000年到2018年近20年时间内,为了达到树立个人权威、非法敛财、维系组织关系、泄愤、逞强立威等一系列目的,利用其掌握的所谓“负面事件”相要挟,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形成了该组织实施犯罪的固定“套路”。
由家族犯罪逐渐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苗迎春、郭丽萍、苗秀英以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非法敛财为手段,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经历了起步、核心确立、再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在经济实力增强后,积极发展骨干成员,同时笼络有前科劣迹和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组织、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在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互交织
苗迎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和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不履行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正义、启发民智的社会责任,无视党纪国法,利用采访活动,借用舆论监督权,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