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0 23:00:36 作者: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579
记者15日从上海市卫健委获悉,《上海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今起对外发布。上海将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长宁、普陀、静安、浦东等部分区、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同时,经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的《上海市“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清单》也已发布。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罹患疾病、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需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家庭病床、巡诊、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可在所在地辖区内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具备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可派出本机构注册(或备案)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派出的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部分项目如:腹透管维护、PICC维护必须要求护士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在国家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和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认为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必须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病历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确保可查询、可追溯。试点医疗机构应与市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病历数据资料。市、区卫生健康委通过管理平台对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责利。试点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记者 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