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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孩子生病担责?

2019-07-21 17:23:55   作者:  来源:人民网  阅读数:551

 近日,湖州市民周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求助:“如果因为月嫂感冒导致孩子生病住院,但月子中心却不承认,那我有权要求月子中心赔偿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个月,周先生的女儿出生了。宝宝出生后没几天,就跟着妈妈一起入住月子中心。没过几天,周先生发现月嫂王大姐频繁出现打喷嚏等感冒症状。周先生担心感冒会传染给家人,去和月子中心负责人交涉后才得知,原来王大姐刚上岗,不清楚这份工作对健康状况有要求。

  周先生刚要提出换一个月嫂来照顾妻子和孩子,新月嫂还没到,孩子已经出现了感冒症状,并引发了肺炎住院,妻子随即也搬回了家中由母亲照顾。

  周先生又气又心疼,他认为是因为月子中心给他们指派了感冒的月嫂,这才导致孩子生病住院。可是月子中心的负责人却说,孩子生病和月嫂感冒并不存在必然关联,也许是新生儿免疫力较差才感冒导致肺炎。

  为此,周先生找到党报热线寻求帮助,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秋慧。

  何律师表示,根据周先生描述的情况,如何维权还需要分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月子中心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由月子中心提供服务,由周先生支付相应的款项。周先生首先需要明确和月子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有没有关于月嫂健康要求的条款。

  现实情况下,月子中心的合同可能都是提前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可能没有这样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周先生可以保留好月嫂生病以及与月子中心沟通换月嫂的相关证据。

  同时,在月子中心接受健康的月嫂的服务是月子中心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周先生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合同款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方面,关于孩子生病的损失,家长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孩子的病是由月嫂引起的,才能获得月子中心的相应赔偿。赔偿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之类实际产生的费用。

  何律师在此提醒,市民在选择月嫂服务时,要把服务条款研究透彻后再签订合同、支付价款,避免发生周先生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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