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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检查时 不得少于两人

2019-06-13 16:49:54   作者:张小波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数:533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7月1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 崔虹)昨天,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或者有关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对物品、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破坏。

解除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认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对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登记后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对涉及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采取拍照、录像等形式留存证据,七日后视为送达。

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违规执法公民有权控告和检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于五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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