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 17:37:53 作者:陈思危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数:524
日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以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王某乙等11人有期徒刑9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分别被处以罚金。同时,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与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合作追讨该公司从石家庄市藁城某信用社购买的不良贷款。王某甲、彭某甲伙同被告人彭某乙、王某某、王某(另案处理)又纠集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非法手段,在藁城、正定等地强行收取被害人申某某等多人在藁城某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除按照约定将收回的部分本金交给某商贸有限公司,其余本金及利息非法占有。
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王某甲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石家庄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赵某某为公司法人,该酒店经营洗浴、住宿等项目。期间,容留卖淫女在该酒店三楼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明知酒店存在容留他人卖淫的活动,仍参与业务推广、日常管理等活动。2017年11月,赵某某将酒店的两个楼层承包给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又将该酒店整体承包,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一起经营。期间在酒店三楼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在石家庄市某假日酒店工作期间,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指示下,驾驶汽车接送卖淫女,协助完成组织卖淫行为。
经审理认定,以王某甲、彭某甲、彭某乙、王某乙为首,安某某、张某某积极参与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纠缠、滋扰等手段多次替人讨债,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并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在一定区域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记者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