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2 18:38:40 作者: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514
7月19日上午,文昌法院在该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庄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庄某为以潘某为首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之一,2018年6月,经犯罪集团其他成员指使,被告人庄某与其同伙到文城镇文霞路被害人楼房处用暴力手段进行讨债。6月3日,其再次到被害人楼房处打砸,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229元。2018年6月12日23时许,经指使,被告人庄某与2名同伙到另一被害人家打砸,被损毁财物价格损失为2334元。6月16日晚,因强抢工程不成,经指使,被告人庄某及其同伙到文昌某酒店工程工地处持钢管打砸,被损毁财物共计人民币18986元。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潘某为首,被告人庄某等9人组成了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进行犯罪活动,扰乱文昌市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被告人庄某三次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854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自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文昌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10件32人,已结8件28人,有效维护了地方社会安定。(常璇)